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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须知

发布时间:2021-06-20

 

 

                  客户须知

一、客户须具备的开户条件

客户应是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自然人开户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客户必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客户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客户须保证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完整性。

客户申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应当具有交易所交易编码。

二、开户文件的签署

自然人开户的,必须由客户本人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机构客户开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委托代理人开户的机构客户应当向公司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准确、完整的开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资料。

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应当遵守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各期货交易所关于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规定。

三、客户须知晓的事项

(一)知晓期货交易风险

客户应当知晓从事期货交易具有风险,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二)知晓期货公司不得做获利保证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是没有根据的,期货公司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三)知晓期货公司不得依据本合同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依据本合同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也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依据本合同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全权委托指期货公司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境外经纪机构不得接受境内交易者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及个人的委托,为其进行境内期货交易。

(四)知晓客户本人必须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客户代理人是基于客户的书面授权,代表客户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客户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客户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客户负责,客户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客户仍应对客户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五)知晓从业人员资格公示网址

有关期货公司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和核实。

(六)知晓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规定

为保障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存取的规定,应当确保将资金直接存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公告的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保证金的存取应当通过客户在期货公司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转账办理。

(七) 知晓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结算信息的查询网址

客户可以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网站(www.cfmmc.com或www.cfmmc.cn),了解有关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以及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结算信息。

(八)知晓应当妥善保管密码

为确保客户账户的安全性,在申请开立客户账户时,客户自行设置交易密码、资金密码,自行设置密码时应避免使用简单的字符组合或本人姓名、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作为密码,并定期修改密码。

客户在获取期货资金账号的同时会获取相应的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用户名和密码及除客户自行设置以外的其他与期货交易相关的密码。为确保安全,客户应当在首次启用期货交易相关密码后立即修改初始密码,客户未及时使修改初始密码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客户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及账户密码,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包括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凡使用密码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的操作,由于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将有客户自行承担。

   (九)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异常交易、程序化交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自买自卖(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及其他异常交易行为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关于程序化交易的相关规定,如存在符合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报备情形,应及时告知甲方,由甲方向期货交易所报备。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及报备的相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经期货公司提醒、劝阻、制止无效时,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知晓期货交易过程中动态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

由于期货交易行情波动幅度较大,客户有义务随时关注自身账户资金和持仓的情况,并充分了解交易过程中期货公司动态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交易过程中追加保证金和强行平仓。如果客户未能及时追加足额保证金又未自行平仓而被期货公司强行平仓,客户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境外交易者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的自律规则,遵守“买卖自愿、风险自担、盈亏自负”的原则,承担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和交易结果。

(十一)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持仓限额、交易限额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合约与期权合约的持仓限额、交易限额的有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可能被采取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二)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

    客户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认真阅读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及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规定,充分了解并遵守连续交易在交易时间、开户、资金划拨、风险控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特殊规定。

    参与连续交易是指客户在日盘收市后持有连续交易品种头寸或在连续交易期间买卖连续交易品种合约。

(十三)知晓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

     (十四)知晓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客户账户被认定为休眠账户的,将被限制开新仓交易权限,如需转化为非休眠账户,应按照规定申请激活

休眠账户是指截至休眠认定日,同时符合开户时间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以上无持仓、最近一年以上无交易(含一年)、认定日结算后客户权益在 1000 元以下(含 1000 元)四个条件的账户,以及其他符合休眠账户规定情形的账户

(十五)知晓不得参与期货市场非法配资活动

客户应当知晓非法配资活动违反了期货市场有关开户管理、账户实名制、期货经纪业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客户参与非法配资活动的,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六)知晓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不得利用期货账户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不得有逃税行为,知晓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义务,客户应积极配合期货公司开展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含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风险等级划分、账户实际控制关系申报等。

客户存在洗钱、恐怖融资或逃税行为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并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义务。

(十七)知晓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期货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业自律规则的各项要求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价。评价结果不构成对客户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客户的获利保证。客户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十八)知晓从事中介服务的居间人的有关规定

居间人是受期货公司或客户委托,为双方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双方或者一方基于居间合同向其支付报酬。居间人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不是期货公司员工或所属机构,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客户应知晓如委托居间人从事期货交易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客户与居间人之间的任何约定与期货公司无关,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客户和居间人自行承担。

(十九)期货委托理财(又称代客理财),是指投资者作为委托方,为实现委托资金增值的目的,以特定的条件,将资金委托他人(受托方)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我公司现特向您提示期货委托理财的风险如下:

1.您应当充分了解期货交易的风险特征,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身体及心理承受能力并决定自己是否适合参与期货交易和从事期货委托理财。对于从事期货交易或委托理财业务可能导致您的财产损失风险应有清醒认识,慎重对待委托理财中的高额回报承诺。

2.您从事期货委托理财前,应对以下事项认真审查,必要时,应聘请专业人士出具意见:

1)受托方的信誉、资质和能力;

    2)期货委托理财的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公平合理、符合国家法律规章的规定,是否存在欺诈性条款,尤其应关注损失或收益的界定、是否存在资金被转移的风险等。

3.您从事期货委托理财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经常了解期货账户的权益变化、了解受托方的交易过程以及该过程是否符合委托理财合同的约定。

    2)期货账户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相关规定,同时,您有义务配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规范要求及监管措施。

    3)不得选择期货公司或期货营业部的工作人员作为您的受托方。

4)如果您对期货交易账户的任何情况出现疑问,请立即与期货公司联系。

(二十)知晓银期转账的有关规定

全国集中式银期转账服务(简称“银期转账”),是指银行和期货公司在双方系统联网的基础上,为期货投资者提供的自助式的资金转账服务,实现资金在本人银行结算账户与期货保证金账户之间定向实时划转。客户应在开通期货交易账户的同时开通银期转账服务,且至少进行一次银期转账出入金(金额不限)操作,以使期货公司充分了解您已知晓并掌握相关服务内容。若您没有开通银期转账服务,在出现接到期货公司追加保证金通知情形时,可能存在不能及时追加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的风险,您须承担上述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二十一) 知晓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国家关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和内容、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的规定。

当客户出现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中所列信用风险情形时,客户同意期货公司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报送至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并同意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按照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使用和管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

客户具有查询本人/本机构信用风险信息及对本人/本机构信用风险信息提出异议的权利。

(二十二)知晓期货公司通知事项查询方式

期货公司通知事项包括并不限于交易所交易规则变更通知,期货公司保证金、手续费等交易和结算参数调整通知,客户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强制平仓通知书,期货公司交易系统、行情系统、网站变更通知。期货公司将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公司网站等方式向客户发布不涉及客户私有交易情况的通知事项。客户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强制平仓通知书、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等客户私有报告或通知事项将通过《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单独发布。期货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发布通知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对客户的通知义务。

(二十三)知晓禁止未经期货公司允许接入外部交易终端

客户应当使用期货公司提供的交易终端,如要使用外接终端进行交易,必须通过期货公司安全评估并签署相关协议后方可接入,否则期货公司有权随时关闭客户的外接终端。客户使用非期货公司提供的交易终端,由于其自身软件或程序所引起的交易故障,期货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十四)知晓廉洁从业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我公司及员工在开展业务及相关活动中,需严格遵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等廉洁从业规定,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以上《客户须知》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