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和衍生品法》成立的里程碑意义
一、前言
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下称期货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期货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立法体系进一步完善,期货和衍生品市场交易有了基本的法律遵循,后续的规则制定、执法司法活动具备了更坚实的基础。期货法全面系统规定了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各项基础制度,填补了相关领域法律空白,资本市场法治体系的“四梁八柱”基本完成,对期货市场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将期货市场的发展提升至国家战略高度,明确了期货市场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三大功能。对于构建与我国经济地位相匹配的期货和衍生品市场,保障市场健康稳定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国际竞争力,将发挥重大作用。
二、期货法成立的意义
期货法有利于鼓励实体企业等市场主体规范参与期货和衍生品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健康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市场化、法治化程度加深,各市场主体运用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套期保值、对冲风险的需要明显上升。为此,通过立法支持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其价格发现、风险管理和资源配置的功能,恰逢其时。通过立法对相关交易进行规范、完善监管机制,有利于引导相关市场主体依法参与期货和衍生品市场,也有利于引导其他各方正确理解这一市场,从而发挥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健康发展。期货法规定,鼓励实体企业利用期货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专门规定采取措施推动农产品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发展,体现了科学、理性、积极运用市场机制的导向。
期货法有利于境内外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形成良性互动,积极推动金融市场开放水平。在大宗商品领域中,多数品种的主导价格主要在境外市场形成,资金自由流动加速的的同时必然伴随风险传导。国内市场主体参与国际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交易,必然面临资金流动、风险防范和监管合作问题;同时境外主体参与国内的热情也在不断提高,但也会面临相应的监管困境。期货法明确了对域外期货市场活动的适用效力;规定了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境外期货经营机构等向境内提供服务,以及跨境交易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对中外跨境监管合作机制作出框架和原则性安排。这对于促进境内外金融合作有序开展,提升我国金融领域对外开放水平,是一个有力的推动。
期货法强化特定领域的风险防控,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发展。随着境内外金融市场联动加深,金融市场一体化程度深化,跨领域、跨市场、跨产品之间的风险传染概率大增。期货法既对传统的期货交易市场作出规范,也把衍生品交易纳入其中,提升了法律的覆盖面和包容度。规定金融机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或者核准,为打击各种变相非法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总结既往市场实践,将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做法纳入法律的同时,也在品种上市机制、期货公司业务范围、保证金多样化等方面作出了创新性安排,为后续改革发展预留了空间。
当前国际局势动荡,全球和区域性金融危机影响加重,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需要这样一部稳定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发展的法律。期货法出台是对整体金融市场规范发展、高质量发展的一次大推动。随着该法加大宣传和落地生效,市场参与者的法治意识将进一步提升,规范化运作的程度将进一步提高,依法执业、依法竞争、依法行权、依法维权的氛围将更加浓厚,从而推动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发展。
三、期货法对各参与主体的积极作用
(一)期货市场:重点规范期货市场,兼顾衍生品市场
1.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主线,促进期货市场功能发挥
期货法明确规定国家支持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市场价格发现、风险管理和资源配置的功能。明确服务实体经济的立法原则,鼓励实体企业利用期货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明确对套期保值实施持仓限额豁免。专门规定采取措施推动农产品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发展,引导国内农产品生产经营。
2.明确衍生品市场地位
衍生品市场与期货市场本质相同,功能互补,制度相通,高度关联,不可分割,共同构成统一的大市场。相较于期货市场,衍生品市场起步较晚,尚处于探索发展阶段,监管实践相对缺乏。期货法首次规定了衍生品交易,区别于狭义的期货和期货交易,这对于长期由人民银行监管的衍生品市场来说,无疑填补了法律空白,明确了衍生品市场的地位。期货法规定了衍生品交易的基本规则,如单一主协议、净额结算、终止净额结算、交易数据库等,这些都是创新性的规定。完善了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制度,明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对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进行集中收集、保存、分析和管理,按照规定及时向市场披露,并授权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3.构建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新格局
扩大对外开放是提高我国期货市场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的必由之路,期货法设专章规定了跨境交易与监管,填补了涉外期货交易法律制度的空白,明确了法律的域外适用效力。从“引进来”和“走出去”两个方面规定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境外期货经营机构等向境内提供服务,以及境内外交易者跨境交易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构建境内外市场互联互通的制度体系。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与境外监管机构建立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跨境监督管理。严禁境外主体未经履行法律程序在境内经营相关期货业务活动,明确法律责任,同时还对信息出境、境外期货交易场所以境内期货交易场所上市的合约价格挂钩结算等问题作了规定。
(二)期货经营和服务机构:拓展业务范围,明确行为边界
三十余年来,我国期货市场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要看到,我国期货市场大而不强,期货经营机构还面临着业务相对单一、实力相对较弱等诸多问题。期货法将期货交易做市等业务增加为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为期货公司增强经营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预留了法律空间,有利于增强我国期货公司的国际竞争力。对于期货经营机构来说,期货法意义重大。
首先,期货法建立了期货经营机构运行的基本规则,明确了期货经营机构与交易者、交易所、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的关系,避免由于关系混乱而带来的不稳定。其次,期货法不再将期货经营机构的业务限于经纪业务,随着实践的发展,监管机关可以在法律规范范围内,允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自营业务,为期货经营机构长期发展奠定基础。其三,期货法规定了基本的规则,期货经营机构明确了自己的行为边界和法律基础,如以前对于强行平仓就有各种解释和理解,此次法律将强平纳入其中,就有助于明确期货经营机构的行为边界;对于衍生品经营机构来说,这部法律首次明确了衍生品的基本法律规则,当然有助于金融机构依法从事衍生品交易。
此外,期货法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交割库、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机构为期货服务机构,对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并明确了交割库等服务机构的禁止行为。期货法肯定了期货服务机构的重要性,作为期货市场重要的补充力量将会为国内期货市场发展做出更多贡献。
(三)期货交易所:品种上市采取注册制
通过借鉴证券市场注册制的经验,期货法改变了现行期货合约品种上市的并联审批模式,转而确立注册制,而对品种中止、恢复和终止采取备案制,同时明确了适合开展期货期权交易的品种要求。完善期货品种上市程序,丰富期货品种,增强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四)期货交易者:构建保护体系,加大对普通交易者保护力度
为体现监管的人民性,期货法突出对普通交易者的保护,构建了交易者保护的制度体系。对于期货市场中较为弱势普通交易者来说,期货交易者给予了更大力度的保护。期货法明确了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的关系,明确区分专业交易者和普通交易者,禁止利益冲突方参与交易,并以法律形式确立期货领域的当事人承诺制度,对普通交易者主张民事赔偿给予程序便利,丰富了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类型,大幅度提高行政罚没款金额、显著提高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期货法对交易者可能发生的纠纷和对交易者保护体系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对已有的期货交易、结算等制度做了保留,有利于期货市场交易的透明化、公平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