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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知识普及

发布时间:2019-06-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安全小常识 

1、安全用电知识

1)不要用硬物,特别是金属物抠插座插孔。

2)学会看安全标志。红色,表示禁止、停止的信息,遇到红色标志注意不要触摸;黄色,表示注意危险,如当心触电等;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绿色,表示指示、安全状态、通行。

3)金属制品是导电的,千万不要用这些工具直接与电源接触。水也是导电的,电器用品要注意不要站上水,小朋友们注意不要用湿手触摸电器,不用用湿布擦电器。

4)知道电源总开关的作用和位置,学会在紧急情况下关断总电源。发现有人触电时。要设法及时关断电源,千万不要用手直接救人,应呼喊成年人相助。

5)雷雨天气,千万不要站在树底下避雨,以免遭到雷击。

2、生活安全知识

1)严禁在楼梯的扶手栏杆向下直滑或追逐奔跑,踩空或撞人都可能造成严重的伤害。

2)严禁爬高或在阳台护栏上探取东西,特别是擦窗户时不要将身体探到窗户外面。

3)告诉成年亲属自己去哪里,大约什么时候回来,与谁一起。

4)单独外出时尽可能结伴而行,要走人多的地方。

5)不搭乘陌生人的顺路车。

3、交通安全知识

1)过马路时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2)横过车行道时须走人行道;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道,应做到红灯停、绿灯行;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须注意过往车辆,不要追逐猛跑。

3)横过没有人行道的车行道,须看清情况,让车辆先行,不要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

4)横过没有人行道的道路时须直行通过,不要图方便、走捷径、或在车前车后乱穿马路。

5)不要在道路上强行拦车、追车、扒车或抛物击车。

6)不要钻越、跨越人行护栏或道路隔离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