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投资设立公司掩饰资金。 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以出资形式投资设立公司,从公司营业收入中回收资金,以转移财产及掩饰犯罪所得的资金性质。例如,谢某忠通过收购汽车服务公司、注册成立投资公司、注资入股混凝土公司,以直系亲属作为上述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上游犯罪所得与公司日常经营所得混淆以转移资产。谢某忠通过支付450万元现金收购汕头市某汽车服务公司及其澄海分店,通过控制账户转账1000万元给汕头市某投资公司作为注册资本与他人共同注册成立公司,通过其儿子谢某群银行账户向控制的投资公司账户转账513万元,加上该投资公司自有资金,共计1029.08万元注资入股汕头市某混凝土公司,并由谢某忠儿子谢某群担任汽车服务公司、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混凝土公司的股东,负责实际经营。谢某群通过投资设立公司共协助掩饰犯罪资金1963万元。
通过购买房产转换资产。
犯罪分子通过现金或控制账户转账方式,购置大量房地产,以实现犯罪所得及犯罪收益的转换。例如,谢某忠通过直系亲属及姻亲把犯罪所得资金用于购买境内外房产转移、转换财产。一是通过其儿子谢某群,以谢某群名下某香港公司名义购买香港某商品房,价值3000万元港币;通过银行控制账户转账给谢某群购买汕头市某花园1套复式商铺和3套公寓,合计826.73万元。二是通过侄女婿王某彬,以现金及银行控制账户转账支付方式,以王某彬名义购买汕头市某花园9套复式商铺及2个车位,合计3343.93万元人民币。三是通过女婿黄某,以黄某名义购买1套复式商铺作为汕头市某珠宝商行经营场所,并多次给予黄某现金300万元用于珠宝商行经营和日常开支,合计1189.37万元人民币。
通过购买宅基地建房转换资产。
犯罪分子以控制账户转账方式,通过购买宅基地建房以实现犯罪所得及犯罪收益的转换。例如,谢某忠以其儿子谢某群名义受让汕头市新溪镇某宅基地使用权,并指令控制账户转账支付转让金540万元;谢某群委托汕头市某建筑公司承包上述地块的建筑工程,其中334.54万元工程款由谢某忠给其的钱以及经营某汽车服务公司所得共同支付,150万元工程款由谢某忠控制账户转账支付。谢某群共用该方式协助转换资金1024.54万元。
以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掩饰犯罪资金。谢某忠为了掩饰犯罪所得,通过控制账户转账的方式把500万元转账到其侄女婿王某彬账户,随后将该资金转账到王某彬妻子的银行账户购买理财产品。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印制并向各有关单位赠送《推动洗钱罪判决工作指引》,大力宣讲洗钱罪的相关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各类洗钱犯罪的典型案例和取证指引,加大打击洗钱犯罪精准度。
协调会商达成取证共识。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佛山市中心支行积极加强同有关单位的合作机制建设,在经办洗钱刑事案件中主动发挥桥梁作用,协调有关单位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在洗钱犯罪证据收集和审查方面互相配合,及时根据案件侦办进展和需要就案件进行磋商,共同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分类梳理、细致审查、缜密分析、反复推敲,逐步完善后达成取证共识,形成依法、及时、有效惩治洗钱犯罪的合力。
准确完整取证奠定成案基础。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佛山市中心支行根据案件分析研判结果,认真组织金融机构准确高效地配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节省反复补充取证的时间,为不断加大打击广东洗钱犯罪力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该洗钱案件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在洗钱罪“明知”的主观构成要件认定方面,审理法院认定,被告人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长期所实施的多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总体情况是明知的,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下的某宗或者某宗犯罪的具体过程可能存在不清楚的情况;参与对涉案资金的掩饰、隐瞒,虽然对具体某笔资金出自某宗违法犯罪行为可能存在不清楚的情况,但不影响被告人的行为已成就洗钱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不能阻却其对明知涉案资金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下违法犯罪所得及收益,而实施掩饰、隐瞒其来源、性质的行为依法承担洗钱罪之刑事责任。 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始终坚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围绕“打财断血、行业整治、长效常治”等重点任务,组织全省金融系统打好“风险监测、资金分析、破案攻坚、黑财冻结”组合拳,高站位、高层次、高标准地搭建金融领域扫黑除恶长效工作机制,有力推动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人民银行广州分行2018-2020年连续三年荣获“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单位”。
通过购买房产转换资产。犯罪分子通过现金或控制账户转账方式,购置大量房地产,以实现犯罪所得及犯罪收益的转换。例如,谢某忠通过直系亲属及姻亲把犯罪所得资金用于购买境内外房产转移、转换财产。一是通过其儿子谢某群,以谢某群名下某香港公司名义购买香港某商品房,价值3000万元港币;通过银行控制账户转账给谢某群购买汕头市某花园1套复式商铺和3套公寓,合计826.73万元。二是通过侄女婿王某彬,以现金及银行控制账户转账支付方式,以王某彬名义购买汕头市某花园9套复式商铺及2个车位,合计3343.93万元人民币。三是通过女婿黄某,以黄某名义购买1套复式商铺作为汕头市某珠宝商行经营场所,并多次给予黄某现金300万元用于珠宝商行经营和日常开支,合计1189.37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