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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纠纷调解典型案例八 通知提醒需到位,冒然限制引纠纷

发布时间:2024-03-15


案情简介:

某证券公司客户何某反映,早期开通了老三板交易权限,期间一直能正常交易。公司曾于2019年致电,要求其通过线上或线下办理相关手续,后发现公司以未办理为由,永久停止其老三板交易权限,其认为不合理,因此申请调解,要求公司给予合理解释并尽快恢复老三板交易权限。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介入后,公司反馈,经排查发现客户何某未签署《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委托协议书》《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业务风险揭示书》。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公司多次通过APP弹窗、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其补签,但何某一直未完成相关文件的签署,因公司未能确认何某是否知悉相关交易风险,出于保护客户的角度,于2019年6月暂停了何某老三板交易权限。后调解员与何某沟通,何某表示未意识到不补签会被限制交易权限,若知道后果严重性,会抽空到现场补签。对此,调解员查看了公司的相关通知记录,内容中并没有告知客户不补签的相应后果。

在了解上述情况后,调解员结合 《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与双方解说,一方面向何某阐明,根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投资者参与公司股票转让,应当委托托管券商办理。托管券商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公司股票转让的各类风险,投资者应在充分了解投资风险的基础上签署《风险揭示书》,并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列明投资者接受并遵守本办法。”可见,公司的做法是按照上述规定来执行,何某应及时签署相关文件。

另一方面,调解员也向公司指出,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投资者不予配合或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主办券商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为其办理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相关业务或者限制其交易权限。”因此,公司通知提醒时应明确告知客户不提供信息或不签署文件的后果,否则冒然限制客户交易权限容易引起纠纷。对此,公司表示会尽快优化通知内容,进一步提升客户体验。

最后,在调解员的指引下,何某重新到现场签署了相关协议及风险揭示书,证券公司也及时恢复何某老三板的交易权限,双方达成和解,同时何某也对调解员的解释和帮助表示感谢。


案件启示: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制度,是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防线。就经营机构而言,应认真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程序、方法、标准和流程,采取多种方式对客户的适当性管理作出妥善安排,优化通知提醒环节,提升客户体验感,并按要求做好相关留痕工作。就投资者而言,除了积极配合经营机构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如实提供信息、补签协议外,还应主动了解和掌握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则,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树立理性投资、长期投资及价值投资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