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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及处理程序通知

发布时间:2010-10-29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进行监控,发现期货交易出现异常情形的,有权对相关会员或者客户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第三条 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四条 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接受交易所监管及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

第五条 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异常交易行为:

(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

(二)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客户之间,大量或者多次进行互为对手方交易;

(三)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最新成交价格,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

(四)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五)日内撤单次数过多;

(六)日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或者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

(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

(八)大量或者多次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九)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十)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会员应当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积极防范客户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期货交易。

会员发现客户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本指引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会员应当与客户约定,客户出现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并经劝阻、制止无效的,会员可以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

第八条 客户出现本指引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醒、要求报告情况、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列入监管关注名单、约见谈话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交易所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

第九条 交易所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采取有关监管措施或者做出相关书面决定的,通过客户所在会员向客户发出,会员应当及时与相关客户取得联系,告知交易所的相关监管信息和书面决定,保留有关证据,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客户交易行为。

第十条  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责令其整改,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等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可以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减少会员分类评价分值的自律监管建议函。

(一)未及时、准确地向客户传达、送达交易所有关监管信息或者书面决定;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客户异常交易行为;

(三)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尽责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协助调查或者存在故意拖延、隐瞒和遗漏等行为;

(四)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十一条 本指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指引自2010年11月15日起实施


 

关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

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

尊敬的客户:

为加强对股指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发挥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作用,现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第五条关于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一)监管标准

1、客户单日的自成交次数超过5次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

2、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次的,构成“日内撤单次数过多”的异常交易行为。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频繁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二)处理程序

1、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要求会员及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和制止。

2、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所在会员通报。

3、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并向市场公告。

4、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会员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

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约见会员的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谈话,无正当理由缺席约见谈话的,交易所向会员下发监管警示函;未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第二次所在会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

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对该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减少会员分类评价分值;未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向客户第三次所在会员下发监管警示函。

5、客户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发生在不同会员,且在任一会员处均未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发生次数最多的会员参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并对其他会员下发监查关注函。

6、交易所认定的关联账户组发生的自成交行为,视为同一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7、由于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已向会员下发两次监管警示函的,第三次向该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减少会员分类评价分值。

二、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一)监管标准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中的实际控制关系是指,行为人虽不是交易编码的名义持有人,但对该交易编码具有实际管理、使用或者处分等权限。具有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对相关交易编码构成实际控制:

1、行为人作为他人期货交易的委托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因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而作为他人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的除外;

2、行为人与交易编码名义持有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

3、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其他情形。

如有相反证据,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不存在交易行为趋同情形的,不构成实际控制。

(二)处理程序

1、关联账户组第一次出现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交易所将该组关联账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并在当日收市后通知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

客户在次日上午收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收市后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2、关联账户组第二次出现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交易所在当日收市后通知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客户自行平仓的,对该组关联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0个交易日。

客户在次日上午收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收市后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3、关联账户组第三次出现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并对该组关联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4、交易所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后,向市场公告。

5、关联账户组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发生在同一会员的,第一次出现时,交易所对会员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第二次出现时,交易所约见会员的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谈话;无正当理由缺席约见谈话的,交易所向会员下发监管警示函;第三次出现时,交易所对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减少会员分类评价分值。

6、关联账户组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发生在不同会员,且在任一会员处均未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持仓分布最大的会员参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并对其他会员下发监查关注函。

三、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一)监管标准

客户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50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

日内开仓交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所有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套期保值交易开仓数量不受此限。

(二)处理程序

1、客户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要求会员及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和制止。

2、客户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向客户所在会员通报。

3、客户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1个月。

4、客户日内过度交易行为发生在同一会员的,第一次出现时,交易所对会员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第二次出现时,交易所向会员下发监查关注函;第三次出现时,交易所对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减少会员分类评价分值。

5、客户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日内过度交易行为发生在不同会员,且在任一会员处均未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开仓交易量分布最大的会员参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并对其他会员下发监查关注函。

我所将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监管要求调整并公布相关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特此通知。
 

《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强化市场自律监管

    2010年10月22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发布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中金所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中国证券报记者提问时表示,发布实施《指引》,是强化股指期货市场自律监管、完善交易所监查规则体系、规范股指期货市场运行秩序、推动股指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对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是交易所实践“监管关口前移”,进一步严格监管标准的具体体现。

问:《指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指引》的主要内容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界定异常交易行为的具体形态。《指引》根据股指期货上市以来异常交易行为的主要表现形态,并借鉴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的基本类型,对期货异常交易行为进行了概括与列举。与《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以及有关期货法律法规相比,《指引》侧重从行为客观表现形态的角度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描述,对主观和后果要件进行了合理简化,以利于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及时认定和监管。在列举异常交易行为的具体形态时,主要考虑了如下因素:第一,对应相关法律法规和中金所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违规交易行为的类别,对可能发展为洗售操纵、约定交易操纵、连续交易操纵和虚假申报操纵等典型操纵行为或者作为操纵手段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规定;第二,对程序化交易中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以及日内短线过度交易等非理性行为作为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管;第三,考虑到监管工作的前瞻性,对在证券市场和商品期货市场作为利益输送手段出现过的高买低卖等异常交易行为,预先在《指引》中进行了规定。

二是加强并细化了会员的客户管理和协同监管义务。《指引》规定,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配合交易所进行自律监管,主要体现为:第一,会员应当及时履行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防范、发现和报告义务;第二,会员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和制止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第三,会员应当与客户约定,客户出现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并经劝阻、制止无效的,会员可以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第四,会员应当积极配合交易所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及时告知客户交易所的监管信息和书面决定,并保留有关证据。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可以采取的措施。为强化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措施的针对性,提升监管效果,《指引》完善了交易所对客户和会员的监管措施。《指引》规定,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醒、要求报告情况、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列入监管关注名单、约见谈话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规定采取限制入金、限制出金、限制开仓、降低持仓限额、提高保证金标准、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交易所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会员出现未尽职履行客户管理职责和协同监管义务的,交易所可以责令其整改,并按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会员管理办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减少会员分类评价分值的自律监管建议函,从而实现交易所自律监管和证监会行政监管的有机衔接。

 

问:异常交易行为与期货交易中的违规行为和违法行为是什么关系?

答:股指期货交易中的异常行为,主要体现为交易委托、价格、频率等方面存在异常之处,比如撤单申报过于频密、申报价格过度偏离等。与期货交易中的违规行为和违法行为相比,异常交易行为情节相对轻微,通常未达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程度。一般情况下,异常交易行为也未违反交易所的《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业务规则,或者虽然涉嫌违反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但属于情节较为轻微的情形。

 

问:中金所对于程序化交易的监管是怎么考虑的?

答:《指引》将“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作为异常交易行为的一种进行监管。程序化交易自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产生以来,在计算机技术不断进步及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推动下,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外汇、证券、期货等市场。近年来,一些公司开始在国内市场进行相关的研究和推广,不少投资者表现出浓厚的兴趣,逐步应用于交易之中。程序化交易作为一种交易策略,在运用得当的情况下,对于活跃市场交投、促进套利、发挥市场功能等方面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但程序化交易也可能加剧市场波动,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为此,国外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采取了各种监管措施。为防范风险,未雨绸缪,中金所《交易细则》规定“会员、客户使用或者会员向客户提供可以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自动批量下单或者快速下单等功能的交易软件的,会员应当事先报交易所备案”,“会员、客户采取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相关措施”。这次在《指引》中将“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作为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在监控和监管过程中,中金所特别注重以下几点:一是无论是否采取程序化交易的方式,不得从事《指引》中规定的各种异常交易行为以及违反期货法律法规和中金所相关业务规则的其他行为;二是公平对待程序化交易和非程序化交易,切实维护市场的“三公”原则,使各类市场参与者公平参与市场交易;三是防范和制止程序化交易可能对交易所系统安全的影响。

问:中金所将如何组织好《指引》的落实工作?

答:《指引》发布后,中金所将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做好落实工作:

一是组织交易所会员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专题培训,进一步加深会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业务人员对《指引》的理解和把握;

二是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流程,对会员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和协调交易所自律监管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答,指导会员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规范和管理;

三是适时对会员执行、落实《指引》的情况进行检查、抽查,督促会员认真落实《指引》的各项要求;

四是跟踪《指引》的执行情况,结合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广永期货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